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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10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是否合法
预留10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是否合法 1999年5月14日施行的《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第三点第(七)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是否与现行《社会保险法》有抵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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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nphqwl……(福建)
提问时间:2013-05-27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