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过户费用
在不动产经法院拍卖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并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关于债权人垫付的契税和印花税的承担问题,以及抵押合同中相关约定的效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税费承担问题
- 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契税和印花税的法定纳税人通常是不动产的承受方,也就是接受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所以通常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 不过,如果存在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的相关税费,那么这部分与本次拍卖行为无关的欠税,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的税费,那么在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会在抵债金额中对垫付的税费款予以扣除。
抵押合同约定的效力问题
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该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一定能直接作为要求抵押人承担过户费用的依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物抵债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承担主体,法院通常会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缴纳的税费。而且,一旦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中明确了税费的承担规则,那么无论抵押合同中如何约定,通常都要按照裁定来执行,除非能证明该裁定存在错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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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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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达成协议
这个依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