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二十年左右未用,使用权、所有权集体可以收回吗?

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二十年左右未用,使用权、所有权集体可以收回吗? 1993年,原区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当时只有(三、五千元一亩)转让给单位、个人建房,有部分土地二十年左右一直闲置未用。请问,这些闲置土地集体或承包户能收回所有权和所有权。假如收回的话,是有偿还是无偿收回。有偿,价格是1993年的几千元一亩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蓝色鲸龙(重庆-武隆)
提问时间:2013-05-26 11:15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