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首封
在破产程序中,一般债权人即使是首封,通常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多分 20%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首封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多分财产。破产财产分配遵循法定顺序和比例原则,同一顺位的普通债权一般按比例清偿。不过,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会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倾斜首封债权人,但并非统一规定多分20%,且这种倾斜也并非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地区政策和案件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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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说法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中首封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财产分配严格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首封仅影响执行程序中的处置权。普通债权人间按比例平等受偿,不存在首封多分20%的规定。若首封涉及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建议关注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
在破产程序中,一般债权人首封也没有多分20%的规定。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首封不具优先受偿权。解决方案是按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关注债权申报和财产分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