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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来的第215条是现在的第几条

请问原来的第215条是现在的第几条 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是新民法的第几条?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雁过林梢(湖北)
提问时间:2013-05-25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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