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个贸易公司A(还被执行的公司)来买货输送到B或C,且购货人没有担任法人以及其他公司职务
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可起诉解决
可以直接按照报警来处理的
根据您的描述,该行为涉及利用贸易公司进行欺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相关犯罪。即使购货人未担任法人职务,若其明知A公司资不抵债且故意利用信息差进行交易,仍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收集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可以起诉解决的
可以起诉
你们可委托律师起诉A公司及其实际用货方,要求其支付和连带支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等。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 **合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A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了骗取供应商的材料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公司法人格否认**:如果A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方面,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1. **停止合作**:立即停止与A公司的任何业务往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法律咨询**: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了解具体的法律途径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 **收集证据**:保留所有与A公司交易的记录、合同、通讯记录等,作为可能的法律诉讼证据。
4. **报警处理**:如果已经遭受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5. **民事诉讼**:如果A公司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您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6. **市场监管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A公司的违法行为,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请记住,任何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采取合法合规的商业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