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农村要进一条高速公路,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有一处山因要征收,A
A方持有的1985年颁发的自留山证,是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但持有自留山证的农户享有使用权。B方在土改后由村里集体分配的茶树所占山林比例较大(85%左右),这反映了B方长期使用并管理这部分山林的事实。然而,这种分配并不直接等同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是使用权的一种体现。在没有明确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山林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这是需要请问土地部门
在此情况下,确权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A方持有自留山证,证明其对该山的使用权,需确认其合法性及使用情况。B方的茶树属于集体分配,需查明分配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向法院
可以起诉的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赔偿协议, 联系我, 详细解答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纠纷的问题的
以山林权证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