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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只求一种答案

只求一种答案 某人与加工店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某人主张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某人主张的休息日工资、经济赔偿金、拖欠加班费赔偿金、待业在家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均没有法律依据。加工店按某人提供劳务天数支付报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就工作时长进行了约定,故某人主张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有依据。(事实上有约定,录音证据当庭没播放,对录音问题只在休庭前二分钟不到,加工店提出疑问,某人就录音作出解答,凭录音文字稿某某时段就清楚了。近万元加班及单休工资,法院就只一句判词“加工厂于二审期间未否认其真实性”,结果只能是零结付。
)以上为某中院事实劳动关系真实判词,请问该是否只解决劳动关系法律问题?还是劳务关系法律一并解决、一石击二鸟?还是劳务还未解决?请律师朋友凭法条详细解读!提前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sk202……(北京)
提问时间:2024-03-2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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