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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付什么责任
法院应付什么责任 2009年5月,我在山东齐鲁晚报上看到山东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刊登的拍卖公告,继而在委托方-兖州市人民法院和山东中正拍卖有限公司的带领下,参观了现场展示,之后按照要求,参加了拍卖,缴纳了所有的费用。拍卖公司将位于兖州市九州大道西首路北【龙桥二区西邻】A号楼一单元四层402室住宅房、房屋面积128.01平方米,储藏室面积37.8平方米【编号5】等附属物拍卖给我,我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010年3月,委托方兖州市人民法院把房子交付与我。
然而3日后就出现了问题,兖州市人民法院交付我的地下室是二楼西户的,发现此问题后,法院让我把地下室退还给二楼西户,我的地下室(四楼)迟迟未交付,多次找其协商。未果
拍卖前展示时法院和拍卖公司一起展示的有储藏室,但现在说没储藏室,而且说委托评估时没委托,说评估公司不知道怎样评出来的储藏室;还说四楼的储藏室早就在2004年卖掉了......理由特多,
我想请问,法院这种行为带有欺骗行为吗?我们这种行为是否受消法的保护?法院应该负怎样的责任?我没有了储藏室,应该向法院提出什么要求? 肯盼回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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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798827……(上海)
提问时间:2010-08-01 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