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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22年6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公司。人民法院从下面2个人中指定管理人:
(1) 王某,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担任甲公司的财务顾问;
(2) 董某,律师,在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前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人民法院查证,在2022年1月,甲公司明知资不抵债且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向关系较好的乙公司清偿了50万的货款换回了用于担保的价值100万的房屋。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甲公司现有全部资产30万,已知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各10万,欠债权人A20万,债权人B30万,债权人C30万。债权人ABC的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
2023年1月15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23年5月,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董事林某在企业破产之前一直占用公司的一处房产,尚未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董某谁可以担任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于2018年1月对乙公司的清偿是否需要撤销?并说明理由。
(3)计算债权人ABC各可以获得多少清偿。
(4) 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收回林某占用的房产,并追加分配财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
提问时间:2023-12-25 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