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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甲欠乙3万元钱,乙起诉甲,后经镇法庭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判决:甲分两次向乙还款,第一次是2012年10月中旬还钱5000,余下25000在2013年1月31日前还清(由法庭代收)。甲按时在2012年10月19号向法庭支付了5000元欠款,因偿还能力受限,第2次还款时只向法庭支付了10000元。经与法庭协商,法庭同意余下15000的欠款在2013年5月31前还清(收条上有注明)。结果乙在2013年3月21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下了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1、要求甲向乙支付3万元欠款及利息;2、甲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我想知道:1、不是已经还了15000吗,怎么还是30000;2、利息是怎么计算;3、那个275和500的费用合理吗?是甲单独拿出来,还是在那个3万欠款里扣除,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zdlgq(湖北-宜昌)
提问时间:2013-05-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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