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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聚众斗殴——事后赔偿

聚众斗殴——事后赔偿 2010年2.7日晚上 在霍山县高桥湾大桥 有两方总计50多人聚众斗殴,我本人左手掌从小拇指处到掌心处被砍开,导致中指、无名指、小拇指功能造成障碍,骨头、筋脉、肌腱都断开,还有右手、头部受伤,在合肥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总计花费5万余元。 事情过程是:当天晚上我本人在亲戚家吃饭,接到我同学的电话,让我出去一起玩,我到了现场之后发现并不是去玩,而是打架,但碍于脸面,我脱身不得,直至到受伤了,在斗殴整个过程我并没有打伤一人,而我本人是这次事件中受伤最重,现在我这里已经开始给我的左手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重伤或轻伤的话,请问我能得到赔偿吗?又能得到多少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49027……(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10-07-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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