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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薄问题有关建议的指示》(人管办字〔2009〕14
《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薄问题有关建议的指示》(人管办字〔2009〕14 公安户籍处:
《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薄问题有关建议的指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薄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关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薄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是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薄交与其他家庭居民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薄,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以上条例是全国适用的吗?上海能适用吗?还是必须要经过法院起诉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ovely……(上海)
提问时间:2013-05-10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