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处对象期间以为司法局借款等理由向我借款共计36万余元,并签写借条

处对象期间以为司法局借款等理由向我借款共计36万余元,并签写借条 处对象期间以为司法局借款等理由向我借款共计36万余元,并签写借条。临近还款日期无法归还,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用房产来抵偿欠款。但房屋并非他本人所有。他以虚假的委托书,用他父亲的房子和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多次讨要,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不归还欠款,或房产,请问他是否构成诈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22-02-09 19:48
已有9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