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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方公司耍赖,一直未与我司结算,为了结算方式,我司法人跟对方公司现场负责人电话沟通过结算方式

由于对方公司耍赖,一直未与我司结算,为了结算方式,我司法人跟对方公司现场负责人电话沟通过结算方式 由于对方公司耍赖,一直未与我司结算,为了结算方式,我司法人跟对方公司现场负责人电话沟通过结算方式,及工程量核算确认人的指定,现对方不认,请问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2201241Bo(重庆-北碚)
提问时间:2022-01-2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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