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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条中授权性的规范的问题

物权法条中授权性的规范的问题 第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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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条文,是授权性的规范。
“应当”的法律条文,是义务性的规范。
191条中,因为用得是“应当”,所以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必须】是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74条中所得的三金,用得是“可以”,那请问能否既不提存,也不提前清偿,而是放在抵押权人手里?我觉得既然是授权性规范的话,应该就可以放在抵押权人手里啊!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ingha……(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5-0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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