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可我们的案件是事发前已经有纠纷,所以事发时派出所人员就在现场,并且有照相,事发后罪犯还驾车试图逃跑,被判处所的车拦截下后拘捕。现在法院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罪犯从轻判决,说罪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说自己没实施犯罪行为,没有说自己没罪,所以适用于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这样解释不牵强吗?犯罪行径就在判处所办案人员的眼皮下实施的,谁会硬说自己没有干,自己没罪,犯罪事实派出所掌握的一清二楚,何须他供认不讳,何须他坦白?
我们这是公诉案件,申请检察院抗诉也被拒绝了。现在还有什么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hmily……(河南-洛阳)
提问时间:2013-05-05 10:0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