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再婚生育问题
再婚生育问题 请问这个条例的理解: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一条: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其中的一条是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这是指双方是台湾同胞还是指一方,如果再婚夫妻一方是江西公务员,另一方是台湾和新加坡双重国藉,双方孩子都归前妻和前夫,其中一方的孩子在台湾定居,这种情况适不适用上面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情况。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angqi……(江西)
提问时间:2013-05-01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