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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原本是自然人独资,在起诉立案前变更了企业性质,自然人独资变为两人控股

被告公司原本是自然人独资,在起诉立案前变更了企业性质,自然人独资变为两人控股 被告公司原本是自然人独资,在起诉立案前变更了企业性质,自然人独资变为两人控股,从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起诉判决后只要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原告方也无法追加股东和法人为执行对象了,遇到被告这种变相故意规避可能判决的赔偿责任的行为,原告方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葱头(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21-05-03 08:39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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