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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初被公司解聘,我提起仲裁和上诉法院,2021年

2020年5月初被公司解聘,我提起仲裁和上诉法院,2021年 2020年5月初被公司解聘,我提起仲裁和上诉法院,2021年2月底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N。已经执行完。现在我发现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公司一直在给我交纳社保,未交公积金。公司解除合同但不办理退工退保手续,应该是违法行为。以此为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低调从事(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21-04-28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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