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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我在一央企工作了20年,1988/2008年。单位2001年才给办养老保险。法律诉讼后,中院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1年5月出台的《省直管行业统筹企业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文件,该文件规定,只有符合参保条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省直统筹管理的文件精神与《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规定并不矛盾,应予以适用为由,没有支持我要求单位补办1988/2000年的社会保险要求。请问是我不懂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清洗灵魂(湖北)
提问时间:2010-07-2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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