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私立学校受伤害校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情况划分责任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证明其无过错方则可免除责任。如果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则具有过错,依法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要看孩子受伤害的原因是什么,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则承担一部分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