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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经营一商店,2005年6月1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到期后半个月还清本金及4%的利息

吕某经营一商店,2005年6月1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到期后半个月还清本金及4%的利息 吕某经营一商店,2005年6月1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到期后半个月还清本金及4%的利息。由张某做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但赵某必须先要求吕某履行债务。 后来,债务到期后,吕某与赵某协商再推迟三个月,但赵某要求利息提至5%,双方达成合意,但未经张某的同意。三个月后,赵某要求吕某履行债务,但吕某已人去楼空,下落不明,并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于是,2006年9月15日,赵某要求张某支付本金及利息。问:1、本案中属何种保证?(一般)2、保证期间多长?具体是哪段时间?3、吕某与赵某变更协议之前的债的履行期间多长? 具体哪段时间?届满之日是哪天?4、本案中,赵某可否要求张某履行保证债务?如果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01125CF2o(山东)
提问时间:2020-11-2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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