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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迁户口及尾款支付问题

二手房交易迁户口及尾款支付问题 居间合同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

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上面对于尾款的支付及户口迁出陈述如下:

居间合同尾款条款:本次交易留购房尾款人民币五万元整,自甲方交付房屋乙方对房屋验收完毕之日给付。
居间合同尾款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如逾期支付款项甲方每日有权依据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乙方依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户口条款:甲方应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前全部迁出,如届时未能迁出户口,每日应当依据合同噢乖总价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双方就此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买卖合同条款:乙方于2013年6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需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

补充协议关于户口条款:甲方承诺该房屋内所有户口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全部迁出,如届时该房屋内原有户口仍未迁出的,将支付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于乙方,如超过三十日仍未迁出的,应依据合同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当时在中介谈合同的时候是约定尾款在户口迁出后支付的(中介说他可以作证),但是在补充协议中未体现。在9月30日之前交房,我是否需要支付尾款?尾款是否可以拖延至户口迁出后支付。如果我支付了尾款,对卖方没有实质上的利益约束,卖方不迁户口,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ama70……(上海)
提问时间:2013-04-1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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