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超期如何计算违约金
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超期如何计算违约金 本人在2009年在沈阳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住宅)合同规定该商品房2010年9月30日交房并在该商品房交付270天内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合同具体规定如下:买受人自愿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出卖人未按《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的约定履行递交资料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伍拾元的违约金。但若买受人申请公积金贷(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则该买受人自愿同意:所购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权证》等权属登记手续由沈阳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只需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70天内将办理上述手续所须出卖人提供的资料递交给沈阳市公积金中心或买受人以履行协议义务,除此之外,买受人不再向出卖人追究如何责任。
我的房证是开发商2013年4月初通知我取得房证,房证登记的日期是2012年12月10日
房证超期了一年多,我能按每超期一天伍拾元的赔偿吗?特别提醒我买的商品房是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毅坤博(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3-04-16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