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该行为是否属诈骗

该行为是否属诈骗 事实经过:A某向B汽销公司购车,1月3日A某根据双方约定书付清车款提车,完成交接。1月9日A某自行完成车辆纳税登记手续,获得合法权属。经B公司介绍,1月18日C公司为A某提供担保服务,A某向银行申请车贷,意在贷款作其它用途,并与C公司签订《购车借款担保服务合同》,并把购车发票、登记证、个人信息等银行贷款资料提交给C公司作银行抵押登记用途。2月15日C公司通过网上汇单,在用途栏上擅自注明A某名字,汇给B公司15余万元资金;此后银行贷款事宜拖至8月,最终银行没有放贷。10月15日C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诉A某,利用《合同》、B公司证明、网上汇单和A某提供C公司的购车发票及登记证证据,指控C公司网汇给B公司的15余万元资金是为A某垫付的车款的,要求A某归还。一审和二审法院以C公司拥有购车发票加以事实推理,支持了C公司,并已执行完毕。法庭上C公司没有其他垫付车款直接证明,提供的《合同》没有垫付车款的约定,B公司证明是伪证,网汇给B公司的资金没有A某授权等证明,A某毫无知情。A某有与B公司合约和各种证据,证明A某已付清B公司车款,且与C、B任何一方没有垫付车款的约定关系。A某不服申请高院再审,现已立案。
请问:以上事实属实,C公司是否是属盗用A某姓名,利用A某提供银行贷款资料,与B公司联合从事诈骗活动,构上诈骗罪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FR(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0-07-21 16:1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