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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吗

我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吗 我原是银行工作人员,04年为亲属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透支用于修路工程。当时单位有发卡任务 透支余额等多项指标考核,而且对于银行卡的具体操作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近200张信用卡 透支本金700多万元.由于交通局压资等到修路款下来的 迟迟不给,后来通过法院以扣押的方式收回了500多万元,正在我们追索之际 检察院突然介入 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由 强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把我们判刑七年;我个人参照法律的理解是即使犯罪也应该是典型的银行卡范畴,因为通过200多张信用卡透支引起 而且每张卡 都经过六个手续批准 而且所有的透支利息收人 结算手续费收入均进入银行账户 我个人根本没有以盈利性为目的.我国在1997年已近颁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的行为明显符合2005年人大常委会新增补的条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按照法律的“溯及力”来说,当时的法律是空白 所以我们的行为是...请各位律师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无罪(吉林)
提问时间:2013-04-13 18:20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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