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
#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 #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法院发的执行裁定书(此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里申请执行人是G,被执行人有A、B、C。 D是A的女儿且为A的委托代理人,那么执行裁定书上在介绍完被执行人A的下一行写着这样的字眼:委托代理人D,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系申请人之女。
请问写“系申请人之女”是对的吗??这样写表达的意思不就变成了D是G的女儿了吗??这样写是不是有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evil's Soul(广东-梅州)
提问时间:2020-09-01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