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我的户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
我的户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 我的户籍被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在十七年前无缘无故地把我合法的居民户籍以“遗失”为理由挂到“遗失人口”公布栏?随后在大概两年多又以“下落不明”为理由注销了我常住居民户籍?但被注销户籍之事由当初的遗失到最终下落不明来注销我户籍,这全过程我没有利害关系人报失踪?而遗失的两年时间这“遗失人口”之人却全在本市内由遗失人口到下落不明这两年中全过程是否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在四年内?而这由遗失起因到注销户籍理由这全过程只在两年内完成,这符合民法通则失踪和下落不明所规定内的各细则吗?在两年内我利害关系人全然不知?何已会我在没有离开户口常住地?遗失和下落不明的事实会成注销户籍的法律依据而注销居民户籍?更何况在遗失而致下落不明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欠决了最起码的利害关系人可拥有的报失权和知情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9205……(广东)
提问时间:2013-04-08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