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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未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我于2011年入职,其后共与单位连续签过四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依法,此后单位应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此后签的两次仍是固定期限的。我当时并不知道可签无固定,也没有提出签固定合同,内心当然期望是无固定的。第四份也即最后一份的到期日是2021年。2020年7月份,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的问题是:我可否主张自2015年10月15日起到合同解除日,单位支付我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这个每月工资的标准含不含年终奖与业务提成奖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20-07-2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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