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日志的形式公开自己QQ号码,而且分享达3054万人次属不属于犯罪行为
你好,这不涉及你的消息及其他不利影响。 我的补充: 2013-04-07 15:16
肖像。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意义不大。
你好,具体分析。
你好 追究成本太高
如有造成法律上的后果,可以追究。
要依据内容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