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审查

山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报销规定(时间)

山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报销规定(时间) 我妈妈2012年12月在河津市医院检查出来复合型胃溃疡,后在河津市医院下属医院张吴乡医院治疗7天,效果不理想,再加上我在太原居住就把妈妈接到太原治疗。在社保开了住院证明;在12月21日出院,虽然出院但还没有完全治好,还在吃中药加西药。大夫说再吃一段时间药看看情况,因妈妈75岁了,不建议马上做胃镜。在2013年3月21日去医院报销药费,告知已经过期了。说在2013年3月1日以前有效,现在过期了,可我开证明时为什么不告知呢?我开的住院证明书上也没有说明,这是为什么?当我问的时候,他们说有的人看病有几万元过期了都不报别说我的几千元。看来不是我一人不知,我想请律师帮助了解一下国家的政策是有过期这事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雁留声(山西-运城)
提问时间:2013-04-05 10:57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