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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经历了512就没有王法了吗?

难道经历了512就没有王法了吗? 本人于1986年参加工作,成为汉旺饮食公司的工人,在1991年4月休完产假后,请了两个月假,后要求回单位上班,当时正值汉旺镇大拆大建,我单位也在拆迁房屋,所以单位领导就说无地方安排工作,叫我暂时回家带孩子,也不用给公司交钱。后来,我也曾多次找领导安排工作,无果,于2007年4月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裁决如下: 
一、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本人补办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时间从本人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开始,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企业职工人平工资的60%,以上年度四川省企业职工人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应交个人交纳部分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到本人处,并提供办理保险所需个人材料。 
二、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本人1991年4月至今的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三、由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安排本人适当工作,若安排工作有困难应继续支付生活费,其标准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而在裁决书生效后,原告起诉到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仲裁规定,送达程序合法,原告立案是2007年6月14日,而5月28日就收到了劳动仲裁裁决,5月28日至6月14日,已经超过15天了,而此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了。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单位以如果要给我买保险,其中:如果据他们在社保局咨询,2007年时需本金:19682.4元,利息:1903.03元,滞纳金68771.03元当答应调解,却在咨询时发现滞纳金高达68771.03元,这近10万人民币的利益,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就发动职工,退休职工请愿,而现在职职工仅3人,我会威胁到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养老吗? 
而事实上,从一审、二审单位都在造假、作假,到现在为止,本人与单位在法律上、事实上从未解除过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不公,明显偏袒被上述人,适用法律不当,欺负弱者,以权代法,有法不依,有错不究,不追究伪证及伪证造成的法律责任,滥用法律条文,枉法裁判,欺骗老百姓,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否,是十分慎重的大事,它关系到人的前途和命运,不能草率决定。 
希望大家能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30258……(四川)
提问时间:2013-03-3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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