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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张某涛以家庭名义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张某涛要求金某伟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金某伟要求张某涛搬离诉争房屋的本诉无法对抗张某涛提起的反诉,对金某伟的本诉不予支持。请问您知道这段话说的对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北京)
提问时间:2020-05-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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