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

如下情节的公款挪用怎样判罚?

如下情节的公款挪用怎样判罚? 某君原是国有银行职工并兼任银行下属公司负责人。1993年其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又以公司名义将10万元转借给其朋友,借期半年,写有借条,还有朋友土地证作为抵押(未办正式抵押手续),但后来多次催要,朋友拒不归还,某君屡催无果于1995年自己归还贷款1万元,又担心被追究责任,随即外逃。该公司已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注销,2000年某君被网上追逃,2010年被捕。
    司法部门将其初步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其家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应该只是工作失职,理由是:1、有正式借据,手续齐全,只是出于朋友义气未通过上级同意,私自以公司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2、没有将款项据为己用;3、没有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4、没有拿款项用于谋取个人利益。
就此案,大概会有怎样的判罚请有识之士发表意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YD618(新疆-昌吉)
提问时间:2010-07-17 18:1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