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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法官知道这些事

法官知道这些事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法官知道这些事。
请问法官会认定是原告的过错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stwf……(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3-03-30 15:49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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