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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天津市交警违规适用《条例》第七条二款,继而造成错误责任认定,如何追究?
95年10月天津市交警违规适用《条例》第七条二款,继而造成错误责任认定,如何追究? 1995年10月27日黑龙江省密山市的解放大货车在天津市外环线正常行驶,被从侯台国际女子驾校口驶出的马自达轿车顶撞其右后轮前半部,时值西青大队处理。西青大队违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96年1月25日事故终结书下达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才开具只有起始日而没有终止日的暂扣凭证,超期限、超权限扣押,直至今日仍未返还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作为生产资料的解放大货车。
一、1995年10月27日12时30分许,黑G71039解放大货车在天津市外环主干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途经侯台国际女子驾校路口时,遇天津市津AC9816马自达轿车从侯台国际女子驾校口驶出,由西向北左转弯借道外环线主干路,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津AC9816马自达轿车正前方顶撞在主干路正常行驶的解放大货车右后轮前半部,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
1、天津市津AC9816马自达轿车应负有全部事故责任,黑龙江省密山市黑G71039解放大货车无事故责任。而天津市西青区交警大队、事故处不依法秉公办案,违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二、),恶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车辆行驶第四十三条、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有意袒护一方,先是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处二次认定双方为主次责任,解放大货车负四责,马自达轿车负六责。造成这起事故的错误认定。
2、做为一名普通驾驶员都清楚“支线车让干线车、转弯车让直行车”这一常识性法规,而津AC9816马自达轿车由支线驶向外环线主干路,且左转弯(借道行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不减速、又不了望,直接顶撞在主干路上正常行驶、且为躲避马自达轿车而被迫采取向左驶入一车道的解放大货车右后轮前部。天津市西青区交警大队错误认定黑G71039解放大货车,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把应负全部责任的津AC9816马自达轿车只用借道通行一词掩盖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实质性错误,负同等责任。致使本无事故责任的黑G71039解放大货车被天津市西青区交警大队违法扣押达十三年之久,而应负全部事故责任的津AC9816马自达轿车,却早在1996年就已放行。
二、天津市西青区交警大队违反了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二款“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而天津市西青区交警大队在超期扣押的90天里(1995年10月27日至1996年1月25日),并未取得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直至到今天。
三、公安部信访办公室于2005年8月就下达“告知单”、“重新调查原因”。根据资料,依据交通法规重新认定搞好责任划分。而天津市公安交警总队事故处,无视公安部信访“告知单”,不予理睬。黑G71039解放牌大货车的车主,多次来天津、北京上访,黑龙江省农垦交警部门也多次派人与天津市公安交警总队事故处进行协商,至今仍没有结果。黑龙江省密山市工商银行王东斌 13351671797 0467-528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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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王东斌(黑龙江)
提问时间:2013-03-3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