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于2010年11月离婚,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今年打算办理,但是协议书内容模糊,双方协议可以去变

于2010年11月离婚,但是没有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今年打算办理,但是协议书内容模糊,双方协议可以去变 协议书写的是产权份额归女方所有,但是现在我们要去办理产权变更,男方也同意全部产权归女方,房产科认为,我们的协议内容模糊,即使是男方现场签字仍不能拿出来。问:我们单位房产科有没有权利因为这个理由不给房产证?我们需不需要去民政局再补充协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lren(江西-吉安)
提问时间:2013-03-30 09:34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