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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之前发生的合同违约是否属于违约?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之前发生的合同违约是否属于违约? 本人2018.10月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标明2019.12.31号交付房屋,违约的话按照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赔付。现开发商通知2020.4.20日交付房屋,但不能履行违约之后2019.12.31-2020.4.20日这段时间的违约赔付。开发商的理由是:本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文件(四)合理顺延商品房交付时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属于不可抗力,交付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时间计算从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至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的复工开工之日止。(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3月2日)
现咨询各位律师大大,此违约时间该如何确定?疫情之前发生的违约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60400……(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20-04-20 17:0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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