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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这个案例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被告人张某,1980年12月生。200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张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虽然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张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张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j77ww……(青海)
提问时间:2013-03-27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