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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我于4月1日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日期是从4月1日,通知公司从签字之日起三天内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人事拒收快递,并通知我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算旷工并问责。请问我需要去吗?不去会算旷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西-钦州)
提问时间:2020-04-09 13:11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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