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公证处是否有权利将房屋所有权证界定为经济适用房?
公证处是否有权利将房屋所有权证界定为经济适用房? 我母亲持有一份97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注:并非房屋使用权证),此证为城建局颁发盖有人民政府的章,房屋界定为私产,共有人标有4口人。通过我咨询,此单元房的背景为所在单位组织盖起的,但其土地使用权及其转让权都已经买断,并非国家划拨的土地。现在我母亲想出售这套房子,房屋交易中心以共有人为4口人为由让我母亲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而公证处拒绝开证明,以我母亲所持有房子为集资房为由,其要求我母亲必须去县里城建局开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我想问,公证处是否有权利剥夺我母亲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将母亲所持房屋界定为经济适用房?本属于私产的房子,有哪些法律条款规定其突然变为经济适用房?摆脱律师大人帮帮我,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wu……(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3-03-27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