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关于农村集体耕地私下买卖的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农村集体耕地私下买卖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 同
甲方:塔石第四队
乙方:童照光
塔石四队2006年建造机耕路,该路建设需征用到本村农户童照光自留土地0.75亩,本队与被征用土地户协议如下:
1. 童照光户自留田土地补偿办法:(上以草塘水库边童惠贤房屋北边0.75亩对调老供销社屋后,周富松门口对面集体经济田0.75亩土地归童照光所有,作为补偿童照光自留田土地)。
2. 童照光户自留土田土地补偿后,队与该户经济上无条件补偿。
3. 由于童照光户考虑到以后,无劳动能力种植,本户与本队社员童土洪户对调,经两户双方协商同意,老供销社屋后、周富松门口对面0.75亩自留田土地调给于童土洪种植,但自留田土地权由童土洪户承担补偿给童照光户自留土地款。
4. 童照光户要求自留土地款,按每亩壹万元计算补偿,《即0.75亩*10000元每亩=7500元》,由童土洪本人付给童照光户。
5. 童土洪户付清童照光户自留土地款后《老供销社屋后周富松门口对面0.75亩自留土地归童土洪所有权。
6. 童照光户享受自留土地补偿款后《老供销社屋后周富松门口对面0.75亩自留田土地无权享受。
7.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供遵照执行。
8.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童土洪
乙方:童照光
2006年2月24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20-03-15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