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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问题,望律师们给以意见!

关于社保问题,望律师们给以意见! 本人,在乌鲁木齐一家私有有限公司企业上班,做的是商场的销售人员职务。从2003年3月上班一直到现在未与公司解除工作关系。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我手里没有。只有公司有。期间被调岗到6个商场工作过。直到2010年2月1号开始休产假。注:(09年8月怀孕)10年5月生小孩,现在还在休息。从09年12月份个人给公司提出缴社保,公司办理由我自费缴社保(五金)到现在社保都是我把钱给公司会计,公司再给我缴的。期间公司一直没给我缴社保。可能公司为了逃税,我们的工资都办的是外地卡,而且没有工资条。
    现在的问题是:
   (1)我到劳动仲裁去申诉,公司是如何给我赔偿的?是补缴社保,还是给我赔偿现金?
   (2)2007年买房子,公司给我开的收入证明(证明上有入职时间)能否作为我工作时间(年份)的证据。还有,我这里有公司开的销售发票,销售员是我,而且有公司法人的章子。最早的有04年的发票,请问这个发票能不能作为我在这个公司工作的证据?
   (3)如果公司不给劳动仲裁提供劳动合同,说我没有在公司工作那么长时间我该如何举证?有几个商场的人事部已经不在了,也开不到工作证明。
   (4)这7年时间,换了5张工资卡,无法举证。公司的同事最长的工作时间也只有4年。那我前面的3年公司不承认我在此公司工作。我该如何申请取证?(公司有我的人事档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nndim……(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0-07-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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