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工伤需要赔偿?
一、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受害人的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的伤害,因为他死亡地不是工作场合;这也不属于上下班期间的收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因为你们约定他是不能离开工地的,说明他没有上下班的时间。所以不是工伤。
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后受伤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即便死者家属即便借口当时死者正赶往工地或刚从工地回家,属于下班时间,但是由于他醉酒了,即便是下班期间遭遇的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亡)
三、对对方不能不加理解。
毕竟这个人与你还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不是因工死亡,但是依据甘肃的文件要给与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这也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避免是死者家属到工地闹事。
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肃 省总工会
甘人社通[2010]186号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 5 3 0元
一次性抚恤费:2 2 6 5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以上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总工会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你好,首先构成工伤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等就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的,才能属于工伤。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想依据工伤要求你赔偿,要经过的程序是首先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接着认定工伤,最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不属于工伤,无须承担责任
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的那么就不是你的责任
你好,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的那么就不是你的责任
不属于工伤,你无须承担责任
还是协商积极处理
不在工作地点受伤或是不在工作范围内受伤都不是你负的责任.像你这样的案件.口头讲的就算是在工作范围出事你也可以不负责任
.不过出于人道.你可以给点钱
无需积极处理,最好遇到对方起诉处理。 我的补充: 2013-03-21 06:26
引导对方起诉处理。
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老头当时是为了到工地去值班的路上,因为交通事故并认定老头,不承担事故的主要和全部责任的,可以视为工伤;如果不是在上班的路上,那就单位就无须些承担责任,当时也应该适当的给一些丧葬费等等的补偿。
是否属于工伤要看是否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伤害事件。是否认定工伤由当地的劳动局认定。
按照你所说,不属于工伤,但是你们要按照非因工死亡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如果实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工伤
你好,首先确定手否是醉酒、上下班期间或因公外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如有需要帮助的,建议来电或当面咨询律师。
不应认定为工伤
你雇佣的职工在非工作时间酒后驾车死亡,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你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更何况对方司机已经对死者进行了赔偿,你们只需要向该死亡职工家属支付定额的抚恤金,做人道主义补偿即可。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3-21 09:38
1,关于该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你单位虽然与该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肯定是成立的,但这名职工死亡首先不是在工作时间,其次也不是为了工作,第三有醉酒行为有过错,所以从这三点来看均不符合工伤的条件,根本不构成工伤,所以你们即便作为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职工家属的要求你们可以直接拒绝。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即便该职工是因公外出办理工作事宜或者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但他本身有醉酒情况,属于过错方,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更何况这名职工是在大年初五的晚上自行外出,无法确定是因公外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单位也不必为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家属要求工伤赔偿的请求,可以直接明确拒绝。
2,关于补偿的问题。
该职工不构成工伤是可以确定的,你单位也没有任何的工伤赔偿义务,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构成工伤,那么工伤死亡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也只能选择其一,既然对方司机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29万元的赔偿,那么即便构成工伤你们也没有赔偿责任了,更何况还不构成工伤。
但即便如此,你单位和该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是不可否认的,那么基于劳动关系,你方作为用人单位对死亡职工家属也应当进行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待遇补偿的,需要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两项费用,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了,对于家属的其他无理要求你们可以不加理睬。
你的IP地址显示的是甘肃,那么甘肃关于非因公死亡职工待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肃 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 5 3 0元
一次性抚恤费:2 2 6 5元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以上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所以你单位对该死亡员工家属支付抚恤金金和丧葬费用共计6795元即可,再无其他赔偿义务,对于家属的无理要求,你们可以直接拒绝,或者不予理睬即可。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买了工伤保险由保险赔付,没买的话由公司全额赔付。
没有合同搜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单,工作服,证人证言,录音等
公司没在一个月内申报,您可以再一年内自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都可以申请。
工伤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离职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排除条款:如醉酒?
2、行走路线勘查:是否属于上下班必经?
3、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等待对方向法院起诉?
4、未雨绸缪: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做好谈判及应诉准备?
不属于工伤,雇佣工人
你好,你是否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如果不是,则不具备用人用人主体资格,你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则不构成工伤。
醉酒以及吸毒的不算是工作,再说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不属于工作赔偿,但要收集证据准备应诉,不能不加理睬,否则会让你处于不利地位。
你好!是否认定工伤由当地的劳动局认定。
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主则:
1、初五晚老人是否骑车去工地,如果是在去上班途中出事故,则可以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认定为工伤,但因为老人酒后骑车,自身存在重在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不是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主则只是民事上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工伤一说。
答:不是工亡。
如果你认为是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肯定地告诉您,这种情况肯定不属于工伤。
不过,倒是有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从您的介绍来看,对方发生事故并不是在工作之中,而且与工作无关,故其向您索赔毫无依据。
退一万步说,就算你们有赔偿对方的责任,但因为对方并不能多重获利,因为对方已经从汽车方获得了赔偿,你们是无需再赔偿的。
你好,不属于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形成雇佣关系。虽然不幸,但应尊重事实。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果老头当时是去值班的路上,因为交通事故并认定老头不承担事故的主要和全部责任的,可以视为工伤。
如果你所述属实,则与你无关,无须理会。
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才构成工伤。你参考一下。
我是物流老板,想咨询一下,我顾的别的装卸对卸车,他们自己不小心弄倒货,砸伤腿了,和我们有责任吗?
建议就近咨询律师
不属于工伤,建议协商处理
不属于工伤。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构成工伤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直接联系律师
如果你所说属实并有证据证明的,不属于工伤。建议要求对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