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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十一岁,女,我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谐音容易造成性别混淆和他人误解以及伤及我的感情
本人二十一岁,女,我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谐音容易造成性别混淆和他人误解以及伤及我的感情 本人二十一岁,女,我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谐音容易造成性别混淆和他人误解以及伤及我的感情。已经有辱我的人格。想改名政府不同意,对于政府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对于我来说那是我人生阴影。我不想放弃改名,可我是个普通的百姓没有能力,政府里有也没有认识的人,我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该享有权利决定姓名权,可是 知道又怎样,政府总有一个不能让你改名的理由,求解
如果您看到这条信息请告诉我怎么办,真心感谢(没钱追问如果要付款咨询,请跳过此消息)
如果政府的人说我的理由不充分(有歧义有辱人格,容易造成误解,还不充分?重名?)怎么才充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两清(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20-01-08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