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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 我是一个基层工作者,我村有桩离婚案件,具体概况如下:男方胡XX、女方黄XX,双方皆是同村青年,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一年后(2011年冬)依法结婚。婚前女方黄XX女青年患有精神病,经治疗病情得到控制,思维清晰,女方父母并没有隐瞒孩子的病情,并把女孩所患精神病情况告知男孩及男方父母,男方家庭当即表示女孩所患一点精神病算不上大矛盾会诊治好的(因为,本村有类似精神病情况,婚后照样生儿育女,病情好转),于是下了聘礼,一年后就结婚了(2011年冬)。婚后时间不长黄XX精神病复发,男女双方家庭拿了3000多元给其治病,曾一段时间有了较好的恢复;不久患者依旧病情复发,时好时坏,可以说是没有得到正规治疗,导致病情有所延误。目前,男方胡XX及家庭提出离婚要求,双方家庭通过妥善协商,男方赔付女方经后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30000元,并在双方父母的监护下男女当事人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签字后精神病患者黄XX痛哭不止,反应比较突出;在双方父母的带领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患者黄XX当时反映强烈病情复发,婚姻登记机关当即推辞,说夫妻双方有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病情不予协议离婚,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这种权限,如若男方执意离婚,必须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试问:像这种离婚案例男方应承担什么责任,赔付女方多少经济代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47406……(安徽-六安)
提问时间:2013-03-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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