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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11月9号我在上班过程中,无心之失,导致一个小女孩踩到了托盘滑倒

事情是这样,11月9号我在上班过程中,无心之失,导致一个小女孩踩到了托盘滑倒 事情是这样,11月9号我在上班过程中,无心之失,导致一个小女孩踩到了托盘滑倒,有两颗牙些许磕碎,现在赔偿金额是确定了,但是公司说对此事不负责任,由我和分店店长承担所有责任,虽然我在12月18号辞职了,但事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司的员工吧?想问问公司这种做法有没有道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20-01-04 16:59
已有1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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