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中回家养伤至身体康复期间护理费及营养费的给付依据是什么?
一.护理费赔偿标准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误工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2、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3、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4、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但生活不能自理,应征询医疗部门或者法医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
二.营养费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经治疗医院或法医鉴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酌情赔偿。
要求护理费与营养费需要有医院出具的证据支持。
应由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及增加营养的证明。如果没有证明,则法院会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
应由医院在医嘱上写明需要护理及加强营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护理费与营养费需要有医院出具的证据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