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诈骗案件最高法工作会谈纪要规定,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贷款诈骗罪。那么银行经过评估后,以持卡为特选优质客户为由,采取主动邀约方式向持卡人邀请办理一种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发放信贷分期业务的贷款。持卡人申请了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用pos机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半年后无力偿还。这种属于非法占有吗?属于贷款诈骗罪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淑琴(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19-12-19 15:56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